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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宁海商标助力通光电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宁海商标2024-08-22

近日,我所代理的第70316668号“通光线缆TGC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答辩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复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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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前身是江苏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致力于光电传输产品的研发,旨在为客户提供光电传输系统解决方案。产品涵盖了电子、航空、航天、兵器、船舶及民用通讯领域。申请人制订了我国第一部通讯电缆IEC标准(IEC61196-8-1等5个标准),于2014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二等奖,并先后参与了四十余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申请人拥有多项与产品有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先后获得稳相电缆等四十多项国家专利。


2023年2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70316668“通光线缆TGC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了在先近似商标,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案情分析

对此,我所分析认为:


首先,申请商标“图片”是由中文、英文及图形共同构成的组合商标,其中中文部分“通光线缆”是由申请人企业名称“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具有明确区分含义的“通光”及“线缆”共同组成;英文部分“TGC”系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部分“通光线缆”其对应英文“TongGuang Cable”的首字母组合而成;图形部分系红色线缆形状变形成一个半圈围绕着字母“T”。因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特定的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增强了商标本身的识别作用。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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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经我所查询,引证商标一、十均系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商标。因此,根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中应当中止的情形中第(二)种情形“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需待引证商标一、十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审查结果

经复审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通光”与引证商标九“光通”文字构成相同,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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